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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司新规定 严重违规被解聘

不满公司新规定 严重违规被解聘

	案情摘要


	周某2004年进入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的工作,较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4月,然而,他在2014年2月便被公司解聘,这是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2013年5月说起,当时,该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方案通过张贴、集中阅读等方式向员工征求意见。周某对探亲假的规定、月度奖励计算方式、病假对年终奖的影响等内容表示不满,他明确表示自己意见很大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然而,公司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后,与公司工会协商,较终并未采纳周某的意见,按照原修改方案制定了《员工手册》。新修改的《员工手册》如期下发,但气愤的周某两次拒绝签收,被单位先后给予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在之后的工作中,周某又存在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次未按规定请假旷工2日、一次消较怠工,经公司多次沟通教育后仍无改进,公司遂将周某违纪情况通知工会,向工会说明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的原因并征求其意见。工会同意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2014年2月,公司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周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该委逾期未裁决,周某遂诉至法院。不满公司新规定 严重违规被解聘


	


	案例解析/评论


	商法通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预告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引发的争议亦是较多的。因此,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有制度依据、事实基础且解除程序合法。建议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客观化、标准化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尽量明确何种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当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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